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工程建设技术导则是为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支撑,仍处于发展过程之中的工程建设技术成果和工作模式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管理,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与成果转化,根据《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7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导则编制要求。导则主要服务于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用技术创新和工作模式创新,原则上不对单一技术产品编制。导则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贴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行业技术发展方向,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导则编制涉及采用专利技术的,应当取得专利权人许可。导则编制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规范导则编制程序。导则主编单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山东省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立项申请书》(见附件)和导则草案(主编单位超过1个的应共同提交),对涉及的科技成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请立项导则的编制原则、技术要求及申报材料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通过的予以立项。主编单位在导则立项12个月内,完成导则送审稿、编制说明等起草工作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组对导则送审稿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批准并公开发布。
三、增强导则指导实效。导则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自动废止,确需延续的,由主编单位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从政策符合性、技术先进性、延续必要性等方面对申请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按照导则编制程序公示并重新发布。重新发布的导则有效期按照新发布日期开始计算,导则延续原则上不超过1次。导则有效期内,因政策变化及技术进步需要进行修订的,由主编单位提出修订申请,按照上述流程办理。
数据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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