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建管[2013]25号
关于继续委托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
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鉴于原上海市绿色建筑促进会已更名为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决定继续委托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建科大厦9楼)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O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抄送:市市场管理总站、市绿色建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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