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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委托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9-23 09:18:44  点击:

沪建建管[2013]25号

 关于继续委托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

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鉴于原上海市绿色建筑促进会已更名为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决定继续委托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建科大厦9楼)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O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抄送:市市场管理总站、市绿色建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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