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对外公布了《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一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中,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要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申请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广大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10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信函形式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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