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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调整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07 14:36:29  点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

  《关于调整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

  划分的通知》引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18〕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加强和完善水电建设管理工作,现决定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34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将《通知》第二条“请各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1〕22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电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发改投资〔2014〕2377号)等要求”修改为“请各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1〕2242号)和《水电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795号)等要求”。《通知》其他内容不变。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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