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沪建管[2014]4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管理,保证注册建造师的正常执业,经研究本市将从即日起开始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人员条件
本市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且成绩合格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年满65周岁以上不予延续注册。
二、申报程序
各有关单位可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申报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在网上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书面材料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小木桥路683号),具体材料要求及办理程序详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网上办事—人员类—办事指南)。
三、申报时限
上述二级注册建造师应在2014年11月30日前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未按时申请延续注册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其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
四、有关要求
自2015年1月1日起,未申请延续注册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自行失效。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失效后,如需执业,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合格并办理延续或变更注册手续。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