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作者:中国资质网 发布时间:2020-04-08 09:33:20 点击:
鄂建安办〔202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复(开)工及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等文件要求,现就我省房屋市政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及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查治理范围
各地纳入住建部门监管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基础工程。
二、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一)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措施。现场人员身体健康监测、人员流动管控、防疫物品落实、工地实行封闭管理、及生活、办公、作业区域消毒情况。
(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深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及支撑系统、起重机械吊装及安拆、脚手架等危大工程所涉及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安全隐患。
(三)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临边洞口、施工用电、建筑机械、临建设施、施工围挡等防护设施的安全隐患。
(四)复工人员集中居住场所安全风险。复工人员居住在工地内的房屋,建筑企业应对房屋的安全风险进行全数排查,当地住建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复工人员居住在工地外的房屋,由建筑企业自行开展排查,排查整治情况报当地住建部门。
(五)人员违规违章。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及施工现场人员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的隐患。
各地住建部门、各企业及项目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三、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督促企业落实排查治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登记隐患的发现、治理、消除等相关信息,定期组织开展企业、项目等层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健全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各地应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督办制度、隐患统计和报送制度、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督促建筑企业自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建筑施工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建立隐患信息管理台账,实行登记、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
四、信息统计和上报
(一)信息的收集汇总。各地住建部门应及时收集汇总项目上报隐患、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隐患、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以及隐患整改销号、处罚处置情况,每周(月)形成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二)信息的报送流程。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及时收集汇总本区域内建筑施工隐患及处罚情况,并将相关数据报市(州)住建部门;市(州)住建部门负责汇总统计辖区内各级(含市本级)住建部门报送的隐患和处罚情况,并将相关数据报送省厅安办。省厅将定期公布各地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三)信息的报送时间。疫情结束前,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实行周报制;疫情结束后,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实行月报制。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于每周(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15:00前将本地的复工人员居住场所排查表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各市(州),各市(州)应于当天下班前将每周(月)的居住场所排查表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送省厅安办。疫情结束后,复工人员居住场所排查表即停止统计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住建部门要强化“隐患就是事故”的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隐患排查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班开展排查,安排专人负责隐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工作。
(二)实行闭环管理。各地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实行整改-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防止隐患死灰复燃,遏制类似隐患反复发生。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定期统计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和事故发生规律,对发现隐患数量多、频次高的地区、企业和部位、环节,实行精准督查、专项督查,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四)提高信息化水平。各地要督促安全监督机构积极使用“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隐患统计分析,努力实现分级提醒、重点监控、动态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调整监管方式,积极打造智慧化工地管理模式。
六、其他事项
本年度隐患统计和报送工作从2020年4月份开始。4月2日前,各市(州)住建部门应将隐患排查联系人员及上半年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给厅安办。
联 系 人:刘红;联系电话:027-67120972 ; 027-67120970(传真);邮 箱:372056656@qq.com。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