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认定工作,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4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认定工作,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镇、村庄,可以申报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一)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申报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以下简称“申报镇村”)应当具备一定的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现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推动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起过重要作用,具有全国或地区范围影响的;
2.系当地水陆交通中心,成为闻名遐迩的客流、货流、物流集散地;
3.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建设过重大工程,并对保障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过显著效益且延续至今;
4.在革命历史上发生过重大事件,或曾为革命政权机关驻地而闻名于世;
5.历史上发生过抗击外来侵略或经历过改变战局的重大战役以及曾为著名战役军事指挥机关驻地;
6.能体现我国传统的选址和规划布局经典理论,或反映经典营造法式和精湛的建造技艺;
7.能集中反映某一地区特色和风情,民族特色传统建造技术。
(二)原状保存程度。申报镇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镇、村内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
2.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
3.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三)现状具有一定规模。申报镇村中镇的总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3500平方米以上,村的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1500平方米以上。
第三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请报告。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着重说明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二)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
(三)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
(四)反映历史传统建筑群风貌的照片集、图件、视频、电子幻灯片等。
电子幻灯片包括:申报镇村概况及历史沿革、历史文化特色,不少于2000字;能反映申报镇村历史风貌的照片,不少于20张,并注明照片名称。
第四条 申报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核、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镇村,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保护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实行动态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九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已经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的镇村进行检查。对保护工作开展不到位,地方政府监管不力,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受到破坏的,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以及已经不具备条件的,将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其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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