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局、城管局,鹤岗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按照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今年继续按照2019年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专项整治两年行动方案》以及《全省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突出整治重点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矛盾,对2020年整治内容进行细化明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整治
1.超资质、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3.无预售许可证销售、捂盘惜售、捆绑销售。
4.未按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5.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商品房。
6.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7.违反有关规定将房屋交付给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买人。
8.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停缓建”。
9.未按要求开展项目资本金、预售资金监管。
10.未按要求填报企业信用档案。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
1.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居间服务。
3.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未经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签字。
4.违反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
5.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6.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分割出租。
7.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租赁当事人。
8.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
持续整治已列入2019年全省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台账,未完成整改的烂尾项目。
(四)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不服务、服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1.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按照街道社区要求对人员车辆进出进行有效管控,对公共区域消毒不到位,垃圾清理不及时。
2.未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未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4.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5.防火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侵占、损坏、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设备,未按有关规定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未认真履行发现、制止、报告义务,导致消防设施、通道、场所无法正常使用。
6.未按规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未按规定执行电梯维护保养和电梯费用管理相关规定。
7.骗取、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8.擅自阻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违规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9.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未单独列账,未惠及业主。
10.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侵占业主共有利益。
11.擅自对业主停水、停电,或通过升级门禁卡、梯控卡等设备,变相强制业主交纳物业费。
12.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后,未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
13.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违规停放大型车辆、“僵尸车”影响周边环境,挤占公共空间。
14.其他违法违规及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二、细化整治措施
在原有方案整治措施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整治工作成效。
(一)创新方式,有效排查。各地要创新工作方式,通过巡检巡查、媒体报道、信访投诉、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问题。要设立举报电话、投诉邮箱,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提高群众参与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探索通过信息化手段,收集群众信访问题。继续在黑龙江省房地产行业工作任务推进管理系统(http://www.houselj.com/wtams/)填报排查问题。
(二)落实责任,跟踪整改。各地要落实企业对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明确企业问题整改负责人。要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直达企业渠道,督促指导企业直接同群众沟通,由企业自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要强化行业监督指导,对问题整改全过程进行跟踪问效。针对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集中、涉及面广、涉及资金额度大的问题,主动出击,重点跟踪督办,加速问题化解。要加强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教育,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主动服务意识。对未整改完成的房地产“烂尾楼”项目,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法院、公安、自然资源等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项目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深入研究政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继续督促指导企业细化“一楼一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全部启动实质性整改。对于原农垦、森工负责的房地产“烂尾楼”项目需要由属地负责的,要在5月31日前做好项目移交工作。房地产“烂尾楼”各个项目整改具体措施、时间表、路线图,请各市(地)汇总所辖县(市)情况后于6月30日前报我厅。
(三)多措并举,严厉惩戒。加大对失信和违法违规企业的惩戒和限制力度,通过限制网签、新项目开发建设、资质升级、停止信用等级评价、严禁土地竞买、项目清退、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媒体通报等多种措施进行严厉惩戒和限制。对失信和违法违规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曝光,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倒逼企业对问题进行整改。
(四)纳入征信,长效管理。各地要加快健全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企业电子信息档案。及时将企业失信和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实行终身制管理。对有效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的企业要及时进行信用修复,不解决或解决不力的企业给予减分。要加强同营商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共享,形成联合惩戒长效机制。
三、分步有序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5月6日-5月20日)
各地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有效方式通知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情况。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媒体广泛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5月21日-6月30日)
各地要组织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各地要对本地房地产“停缓建”项目进行深入排查,掌握详细情况,建立风险项目台账,分级分类预警,进行重点整治,切实防范烂尾问题发生。
(三)检查整改阶段(2020年7月1日-10月31日)
各地要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对辖区内群众举报、媒体报道、信访投诉、移交转办案件进行重点调查处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在售项目,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中介)机构门店和物业服务项目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转办企业,督促整改。探索实行企业承诺制度,企业承诺整改完成的可不进行整改完成情况检查,对于承诺不实、虚假整改的企业取消承诺整改权限,并从严从重查处。
(四)督导检查阶段(2020年11月1日—12月10日)
省住建厅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按不低于各地排查整改问题10%的比例对各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和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中介)机构门店、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及房地产“烂尾楼”项目进行抽检,检查各地工作成效。及时总结各地先进经验做法,查找问题和不足,对工作不力的进行督查问责。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切实担起监督检查主体责任,统筹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协作,各尽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互推机制,及时将违法违规信息共享,进行依法处置。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职责,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信访投诉的问题,跟踪问效,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落实企业排查整改问题主体责任,发挥企业主观能动性,主动自查、主动整改,形成企业整改、群众举报、部门监管、多方监督的良性整治工作格局。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边检查整治、边发现漏洞、边建章立制。逐步健全完善行业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市场准入、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销)售、房屋交易、房屋交易合同(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网签、资金监管、居间服务、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合同等规范制度建设。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及时将企业从业情况通过政务网站、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督查问责。各地要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管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干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进行问责。对群众信访投诉反映的涉及干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在专项整治期间,对各地工作开展不力,整治不深、不细、不实,产生严重负面舆情、越级访等问题后,仍对问题不掌握、不上账、不调查、不处理的部门和干部,我厅将把有关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追责问责。
(四)营造良好舆论。各地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发布机制,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发布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成效,提高整治工作影响力。定期集中公布企业主动整改,解决群众诉求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示范带动效应。适时曝光企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社会、媒体监督作用,对企业形成震慑,倒逼整改。
请各市(地)及时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和整治工作情况,分别于5月15日前和每个整改阶段完成后10日内报我厅。
联 系 人:李萍 张琳琳
联系电话:0451-53633367
电子邮箱:hljfdc@126.com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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