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工作的通知
渝建〔2019〕457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中央和我市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在我市以个人方式或与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家庭方式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租金补助对象)。
二、补助发放
租金补助发放给优抚租金补助对象本人,由其户籍所在区县负责发放。
(一)租金补助标准及测算方式
按照优抚租金补助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均月租金的50%实施补助,且不超过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缴纳的月租金金额。户均月租金由地区上年度12月应收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金额除以当月应收租金户数测算得出。
租金补助标准每年1月定期发布,其中主城区由市公租房管理局负责发布,远郊区县由租金补助发放部门负责发布。2018、2019年租住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每人每月租金补助标准为260元。
(二)租金补助发放时间
对于租金补助政策出台以前,已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租金补助从承租之月起补发,最早可追溯至2018年1月;对于租金补助政策出台以后,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租金补助审核通过次月起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三)停发或缓发情形
若优抚租金补助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租金补助:抚恤补助关系迁出本市的;不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或发生自然减员的;优抚对象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不应享受租赁补助的情形等。若优抚租金补助对象有欠租行为的,应当及时暂缓发放或函告相关部门暂缓发放租金补助,直至欠缴租金足额收缴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优抚租金补助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审核和动态监管工作,并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馈跨区县承租本地公共租赁住房协查结果和动态监管情况;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优抚租金补助对象身份的审核和动态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资金监管工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审和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
区县各相关部门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掌握政策、执行政策,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租金补助的函》(渝建函〔2018〕689号)同步予以废止。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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