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规〔2020〕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2020〕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度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申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按照“谁投资谁申报”的原则,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高新区)范围内投资租赁住房项目的企业为申报主体,不接受个人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认定标准。
本次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是指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改建的方式用作租赁住房的分散式项目(不含民宿、酒店及短租项目等,分散式项目认定标准详见项目申报书,盘活存量住房项目申报事宜另行公告)。其中:
改建项目,是指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的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城中村城边村、闲置毛坯房以及其他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6年。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是指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闲置毛坯住房进行装修用作租赁住房达50套以上的项目,且竣工投入运营后持续运营期不得少于3年。
(二)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建设的相关规划;
2.申报项目符合改建的相关规定;
3.申报企业参与项目经营的,应当是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的企业,且实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
4.申报企业承诺在项目首次出租后,每年租金涨幅不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5.申报企业需出具房屋产权方同意申报财政补贴、知晓相关政策限制、同意实施改造等相关内容的书面证明。
三、申报时间
2020年5月22日——2020年6月22日
四、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需通过重庆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承诺书(详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书面资料。
五、补助标准
(一)改建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改造及装修(不含可移动的软装、购置家具家电等,下同)成本的30%,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平方米;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装修成本的30%,且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平方米。
(二)对改建(不含闲置毛坯房装修)租赁住房项目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项目2019年贷款余额的2%。
六、负面清单
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
(一)市场主体方面。
1.申报企业近三年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情况;
2.申报企业参与项目经营但未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开业申报或办理机构备案,以及未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3.申报主体为个人。
(二)租赁房源方面。
4.申报项目不设持续运营条件(改建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少于6年,其中,闲置毛坯房改造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少于3年);
5.申报项目为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项目,或民宿、酒店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项目;
6.产权不明晰、违规违法建设或改建、安全质量不达标、消防不合格、被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项目;
7.单套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大户型租赁住房项目和月均租金超过同时期同地段房屋平均租金两倍的高端租赁住房项目;
8.已摇号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9.通过“N+1”等方式改造原住房结构的项目;
10.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特此公告。
附件:1.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申报书
2.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申报承诺书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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