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设计概算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概算投资,根据《关于执行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6〕2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现发布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以下简称“2016年概算定额”)第二次调整系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2月1日(含2月1日)起,凡按2016年概算定额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的,均按定额直接费中以“元”为单位的摊销材料费、租赁材料费、其他材料费、机械费和其他机具费之和为基数,乘以调整系数表中的相应调整系数,计取工程设计概算的调整费用。
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别 |
调整系数(%) |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
32.53 |
|
通用安装工程 |
23.59 |
|
市政工程 |
道路、桥梁 |
19.79 |
管道 |
22.22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土建 |
36.95 |
轨道 |
27.30 |
|
设备安装 |
12.17 |
|
园林绿化工程 |
庭院 |
15.11 |
绿化 |
8.39 |
|
说明:构筑物、建筑物以外的室外、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建筑、轨道交通工程的装饰工程等均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调整系数。 |
二、2022年2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数据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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