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部署,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许可权限(包括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事项后资质核定),下放至区级住建部门许可。
二、上述资质相应的核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管理权限同步下放。各区住建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数据来源:北京市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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