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我部决定开展第三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生产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对区域装配式建筑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累计参建或产品应用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不少于30万平方米,装备制造类企业成套生产线年投产不少于10条(或年生产不少于12条),科技研发类企业主持不少于5项省部级以上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
(三)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设计类企业应成熟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进行装配式建筑正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应具备智能自动化生产能力和部品部件数据库,施工类企业应具备成熟的工艺工法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水平。
(四)具有较高的标准化水平,在推进标准化设计和生产方面有具体实践。
(五)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申报及评审要求
(一)申报主体填写《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申请表》(附件1)和《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申报书》(附件2),并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一并报当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评审推荐。
三、复核及认定要求
(一)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我部提交生产基地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3)。推荐材料包括: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函、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后的申请表、专家评审意见、申报书、其他相关材料等(A4纸打印)。
(二)我部将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推荐的生产基地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复核通过的生产基地名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后公布。
四、监督管理
(一)生产基地的建设周期为5年,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生产基地的监督指导。
(二)我部将对认定的生产基地进行复核、评估,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整改期间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生产基地认定。
五、其他要求
(一)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前两批已获认定的生产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生产基地自查报告、对生产基地的日常监管情况、生产基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
(二)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2年7月15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将生产基地推荐材料和评估报告(纸质版1份,电子版刻录光盘1份)寄送我部标准定额司,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装配式建筑与墙材革新处,邮编:100835,联系电话:010-58934561。
附件:1.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申请表
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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