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现对《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有关内容进行如下调整:
一、删除第二部分(三)关于一级资质变更中的“注册资本”。
二、删除附件材料目录(五)中的“验资报告”。
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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