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规定和要求,本市将于2015年9月20日起开展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凡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师请在2015年11月20日之前上报,以确保在下一年度之前拿到新的证书和印章;过期未及时办理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可在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具体材料要求详见“上海建筑建材业”(http://www.ciac.sh.cn)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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