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网站首页 > 办事指南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增加副本、更换证书、遗失补办、注销资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增加副本、更换证书、遗失补办、注销资

作者:中国资质网  发布时间:2022-04-08 09:24:47  点击:

  一、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10-58933470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咨询:010-58934626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室变更窗口


  二、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



  三、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签字盖章的《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书》扫描件

申请人自备

0份

必要

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政府部门核发

0份

必要

原资质证书副本基本信息页和资质页扫描件(扫描在一个pdf文件中)、有内容的副本变更栏页扫描件

申请人自备

0份

必要

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扫描件(仅名称变更时上传)

申请人自备

0份

必要

合伙人协议文本扫描件(仅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资质、结构设计事务所甲级资质、机电设计事务所甲级资质提供)(仅名称变更时上传)

申请人自备

0份

必要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的扫描件(仅名称变更时上传)

申请人自备

0份

必要

企业对证书遗失的情况说明扫描件(法人签字,单位盖章)(仅遗失补办正、副本时上传)

申请人自备

0份

必要


  四、受理条件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接收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接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数据来源:住建部

版权所有◎中国资质网    沪ICP备09008023号-21

电话:400-880-1818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港路299号禹洲广场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