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延续
作者:中国资质网 发布时间:2023-11-15 09:34:10 点击:
一、基本信息
二、受理条件 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关于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许〔2015〕275号)、《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规〔2020〕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的。
三、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告
4*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学历证明)
7*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8*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或职业技能证书
四、办理流程五、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2:30-5:30(冬令时)
办理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层行政服务中心全部窗口
交通指引:附近公交/地铁公交:;1、西湖(1路;54路;65路;66路;70路;74路;88路;93路;100路;109路;111路;160路;观光2号线);;2、鼓楼(1路;8路;18路;19路;20路;61路;74路;75路;80路;88路;93路;101路;102路;121路;128路;310路;K1路);3、卫生厅(8路;18路;19路;20路;66路;75路;78路;102路;109路;160路)
六、网上办理
在部门系统申请方式承诺 |
账户要求 |
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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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三星)】该事项已经实现申请材料在线预审。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核机构在平台对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仍需携带纸质材料和相关证件到现场提交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来现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物流递送形式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理过程应到现场不超过2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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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四星)】该事项已经实现申请材料在线核验。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需到现场核验原件材料、缴费后领取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应到大厅现场不超过1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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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五星)】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批机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验证,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
实名认证帐号,CA帐号 |
无 |
七、收费情况
八、设定依据1.办理依据
1 |
依据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依据文号 |
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实施日期 |
2019年4月23日 |
依据级别 |
法律 |
条款内容 |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2 |
依据文件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2016年《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5号)修正。 |
颁布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实施日期 |
2015年3月1日 |
依据级别 |
规章 |
条款内容 |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3 |
依据文件名称 |
关于公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权责清单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2019年《关于公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权责清单的通知》(闽委编办〔2019〕364号)。 |
颁布机关 |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实施日期 |
2019年10月31日 |
依据级别 |
规范性文件 |
条款内容 |
表一:行政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认定。 2.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认定,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认定。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认定。 4.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认定。 |
4 |
依据文件名称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国发〔2021〕7号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2021年7月1日 |
依据级别 |
规范性文件 |
条款内容 |
全文 |
5 |
依据文件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
依据文号 |
建市〔2015〕20号 |
颁布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实施日期 |
2015年3月1日 |
依据级别 |
规范性文件 |
条款内容 |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
6 |
依据文件名称 |
关于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闽建许〔2015〕268号 |
颁布机关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实施日期 |
2015年6月10日 |
依据级别 |
规范性文件 |
条款内容 |
一、委托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事项 (一)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
数据来源:福建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