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1家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许可的公示
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第22号令)和《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等规定要求,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关专业司局专业能力审查和专家审查,符合甲级资质条件和相关业务范围专业能力要求,拟批准21家安全评价机构为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2010年12月23日至12月30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机构持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书面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公章联系方式,个人反映情况请本人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于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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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科技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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