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批后监管
作者:中国资质网 发布时间:2021-03-30 09:09:56 点击:
为加强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批后监管,督促企业保持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市住建委《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就开展2021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和注册在本市的各级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应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安全生产所规定的条件,提供真实的材料,认真配合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工作的开展。
1、企业应根据上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在建工程日常安全管理以及其他安全生产业绩情况,持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做好相应记录。
2、企业应由企业负责人牵头,在年度内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自查自纠及安全生产条件自评工作,并留有记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开展此项工作,并保存相应记录。
二、各监管部门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后监督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系统核查、完善专项检查、加强日常监督,对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高查处力度。
1、继续推进季度系统核查,及时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清理。对存在工商登记存在“吊销”“撤销”和“注销”的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存在企业“三类人员”未按实按规配置、特别是企业没有设立独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配置相应数量管理人员的,应责令企业落实整改,并将其纳入专项检查对象。
2、完善许可批后专项检查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注册于本地区分别存在上年度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上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在施工活动中安全生产存在不良行为和在系统核查中发现存在企业“三类人员”未按实按规配置的企业列为必查对象,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落实的日常监管,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在经常性查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记录的基础上,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对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在责令整改的基础上,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市安质监总站将从四月份起,在年内分二个阶段,对一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不良业绩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检查,对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将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规实施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