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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监管对缝隙说不 本市出台实施意见明确多环节跨部门职责

作者:chinazz  发布时间:2011-05-24 10:00:33  点击:

食品从企业到超市 监管缝隙如何消除

  ■生产企业若直接运输食品,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将由质量监督部门监管

  ■企业若委托第三方物流单位运输食品,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则由工商部门监管

  ■食安委独立运行,并被赋予一定的裁决权,对监管职责归属不清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和裁决

  多环节、跨部门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一项难题。5月23日举行的上海市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大会上,《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对原本涉及多环节、跨部门监管的职责进行了梳理和明确,曾经难监管的监管“中间地带”将被消除。

  据悉,目前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中间地带”主要有农产品、生猪产品、保健食品、食品专业存储与运输企业、现制现售食品、“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等8个方面,《意见》对于这些方面对应的各部门职责进行了梳理和明确。

  以食品从生产企业运送到超市为例,根据《意见》,食品生产企业若直接运输食品,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将由质量监督部门监管;食品生产企业若委托第三方物流单位运输食品,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则由工商部门监管,以此消除监管缝隙。据悉,新成立的食安委将独立运行,并被赋予一定的裁决权,对监管职责归属不清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将交由市食安委进行研究、协调和裁决。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犯罪成本太低,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形成足够的威慑。为此,《意见》明确规定,将用足法律资源,依照《食品安全法》从重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使犯罪分子付出高昂甚至付不起的代价。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将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将被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意见》还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的内控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有条件的企业还应当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部门。对于供应商,相关部门将实行实地查验制度,对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者,及时终止其供货资格。

  对于变质和过期食品,《意见》明确企业要健全销毁制度,做好包括销毁的品种和数量、原因、方式、执行责任人等信息的记录,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此外,以本市连锁超市为主的食品商品流通环节要按规定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向消费者做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并且不得退回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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