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明确列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的廉洁履责若干行为,其中包括:禁止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禁止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禁止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禁止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禁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等。
《规定》明确列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责的若干行为,包括: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如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筹资筹劳;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
《规定》指出,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版权所有◎中国资质网 沪ICP备09008023号-21
电话:400-880-1818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港路299号禹洲广场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