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旧区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旧区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旧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旧改补助资金补助范围是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旧区改造地块。 二、旧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政府主导的旧区改造,包括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 三、旧改补助资金分配综合考虑各区旧区改造计划、上年度计划完成,以及市、区政府需要重点推进项目等情况,经市财政、旧改部门综合平衡后,确定分配额度,拨付各区财政部门用于旧区改造项目支出。 四、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对旧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五、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各区旧改补助资金,区财政部门收到旧改补助资金后,应及时拨付到旧区改造项目。 六、市财政局、市旧改办应加强旧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中央补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七、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旧改办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2011年上海旧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区级分配结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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