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产业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权限下放区(县)审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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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交〔2012〕766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上海市产业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权限下放区(县)审批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市设计文件审查中心: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本市产业项目发展环境,根据《上海市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沪府[2012]50号)文件精神,对于区(县)立项且属本市规划工业区块(市政府50号文件附件1)内产业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权限,下放至项目所属区(县)建设交通委。 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对涉及规划工业区块内产业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制定优化操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同时抓紧汇总产业项目清单报送市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市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对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报送的产业项目,在信息系统中及时给予办理权限变更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工业区块基本情况表(2012年度)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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