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3年度建材备案年度换证工作的通知及操作办法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建材备案换证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2013年度建材备案年度换证工作制定如下:
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历行节约的号召,减少纸张复印量,由建材备案抽样检测单位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抽检证明》,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复印件。
建材备案年度换证时间为备案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至后三个月止。
一、2013年6月30日到期换证的建材备案材料:
1、生产水泥
2、中转水泥
3、预拌混凝土
二、换证时间:
自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止
三、年度换证材料要求:
1、《建材企业年度备案登记表》
2、《备案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
5、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抽检证明》(“检测报告”原件核对);
6、生产水泥另需提交在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7、预拌混凝土另需提交混凝土评估报告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内部试验室能力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注1:“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抽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为“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
注2、检测报告检验类别为“备案抽样”和“监督抽查”二类;
注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简称:混凝土评估报告)”出具单位为上海混凝土质量评估事务所;
注4、换证后新的有效期:
生产水泥、中转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备案有效期为壹年期;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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