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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草案)》背景情况说明

作者:chinazz  发布时间:2010-10-13 16:58:56  点击:

一、基本情况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牵涉面较广,对社会生活也有一定的影响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运输和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超载、偷乱倒、“滴冒漏”现象以及运输车辆交通肇事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市容面貌整洁,而且威胁到广大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建筑渣土管理工一直以来是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针对自2009年年末一段时间以来,本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和交通肇事频发的情况,本市绿化市容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大了对建筑渣土的整治和管理力度,遏制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

1992年1月,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从政府规章层面对建筑渣土予以管理。实施近20年来,随着建筑渣土处置的主客观条件变化,该规定确立的处置模式、管理手段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与当前实际状况不相适应,管理的难度和复杂程度逐渐显现。2009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分别于2009年1月和2010年4月发布实施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两个“通告”在实践中已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基础上,对原有的建筑渣土处置体制进行了梳理、完善,并强化了运输安全方面的管理。上述规定,对于规范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营造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面貌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形成建筑渣土的长效管理机制,拟对现行的《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形成新的《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草案)》)。

二、《规定(草案)》主要内容和制度的说明

《规定(草案)》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基本要求,主要吸收了市政府两个“通告”的相关制度和内容,包括:

(一)关于确认运输单位的模式

《规定(草案)》拟以各区(县)为基本管理区域,由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根据本区(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本区(县)内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并向中标的运输单位核发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证。建设单位也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在上述中标确定的运输单位中选择承运本单位建筑渣土的运输单位。

该规定有助于从根源上理顺建设单位和运输单位的关系,避免各运输单位之间的恶性、无序竞争,为运输单位规范和安全运输起到基础保障作用。

(二)关于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肮脏不堪、渣土洒落以及驾驶员野蛮开车、频繁违章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可见,广大市民对此意见很大。究其原因,与运输单位疏于管理以及整治管理手段缺失有着密切的关系。为此,《规定(草案)》拟对运输单位申请投标的条件、运输车辆车容车况、安全防护和电子系统安装以及驾驶员驾驶经历、上岗培训、违章记录等方面予以从严规范,不仅将管理责任落实到运输单位上,而且强化了驾驶员个人的安全、规范运输职责。

(三)关于建筑渣土运输的全程管理

 

 

此次,《规定(草案)》拟对建筑渣土从建设工地到建筑渣土卸点全程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首先,在建设工地现场,要求施工单位配备专管员,对建筑渣土的装载、运输车辆密闭和清洁等情况进行监管,并有权要求运输单位停止、改正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其次,规定在运输沿途,运输车辆(船舶)不得超过规定高度运载建筑渣土,并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运输,不得有泄露、散落或者飞扬建筑渣土;最后,明确运输车辆必须到规定的处置场所卸载建筑渣土,符合要求的,方可领取运输处置费用。

此外,《规定(草案)》对建筑渣土处置场所的规划、设置和管理以及建筑渣土综合利用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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