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部门,在申请人获得住房保障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纸质的住房保障对象档案、保障性住房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30年及以上),住房保障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住房保障档案按照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部门的职责分为住房保障对象档案、保障性住房档案、住房保障监督管理档案。纸质档案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各类住房保障档案之间应当彼此关联,相互印证。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由区县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部门,在申请人获得住房保障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保障性住房管理档案按照“一套一档”的原则,即每套房屋的销售或租赁情况建立档案,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或经营管理单位等机构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关政策规定在保障性住房开始销售或租赁后三个月内对保障性住房档案进行归档,房源档案在竣工或移交经营管理后三个月内进行归档。
纸质的住房保障对象档案、保障性住房档案保管期限,在住房保障期间顺延至住房保障后为长期(30年及以上);纸质的住房保障监督管理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纸质的住房保障其他档案保管期限按照相应档案管理规定保存。住房保障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摘自 《每日新报》 2013.11.15 记者 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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