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建设局,临港产业新区国土规划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湘建建〔2009〕340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管理
(一)经研究,决定委托岳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安装验收和运行使用(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相关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质安站负责具体实施对市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临港产业新区,下同)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含屈原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日常工作可委托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经我局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研究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由岳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检测中心)负责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岳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不再承担相关工作。
二、备案
(一)2010年9月1日前,凡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起重机械(包括非首次出租或安装)的产权单位,必须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市区的,向市质安站申请;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各县(市)、区(含屈原管理区)的,向当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请,经初审后报市质安站审查核准。
(二)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应填报《岳阳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附表1),并按要求提交表中注明资料。
(三)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受理申请后,负责申请资料核对、实物查验确认。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在《岳阳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附表1)“初审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质安站审查核准。
(四)建筑起重机械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由市质安站统一编号,核发备案证明和备案牌。
产权单位应将备案牌固定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不得随意拆取,不得转借。
(五)市质安站、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不得降低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验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后,经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确认,对使用单位下发《岳阳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告知书》(附表2),使用单位持告知书向市检测中心申报监督检验。
(二)市检测中心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及时、公正、准确地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由市检测中心统一编号,制作安全检验合格牌。
使用单位应将安全检验合格牌固定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不得随意拆取,不得转借。
(三)市检测中心在监督检验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按规定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产权(出租)、安装等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市检测中心重新进行监督检验,直至合格为止。
(四)建筑起重机械经监督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产权(出租)、安装、监督检验和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安装验收。
四、使用登记
(一)使用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二)建筑起重机械符合使用登记要求的,由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统一编号,发放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证固定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三)市质安站、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不得降低标准,为不符合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证。
(四)自2010年10月1日起,建筑施工现场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得使用。
五、其他
(一)禁止个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业务,禁止向个人承租建筑起重机械。
(二)本通知对其他建筑起重机械相关活动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办理。
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将对责任主体记录公示不良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附: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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