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结合工作实际需要,现对《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试行)》、《建筑行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申诉处理时限的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决定、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执法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诉,建设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修改为“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决定、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执法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建筑行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东建制[2007]2号)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通过东莞建设网查询企业信用方面的相关信息。企业认为东莞建设网公布的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可以向市建设局书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收到书面申请,市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信息确有错误的,市建设局及时更正、撤销。”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通过东莞建设网查询企业信用方面的相关信息。企业认为东莞建设网公布的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收到书面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信息确有错误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更正、撤销。”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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