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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通知

作者:chinazz  发布时间:2010-10-29 15:14:59  点击: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贵州电监办,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引导、规范、监督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就我省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指导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法上报事故信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事故快报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事故快报,并在报送事故快报的基础上,在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报告形式上报以下事项:(一)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初步原因分析。(二)与事故有关企业的简要情况,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单位全称、主项资质内容和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和注册所在地。省外入黔企业应当注明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分支机构备案和单项项目备案。(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姓名和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和注册所在地;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和注册所在地。无相应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注明,不得空白不填写。(四)其他需要说明或报告的情况。

  我厅将依据各地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暂停或报请或函告有关部门暂停事故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

  二、依法查处事故责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批复的要求,对处理权限不在本部门的,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批复1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报告形式提请我厅作出或由我厅报请、函告有关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处理建议;处理权限在本部门的,收到结案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报告形式将处理结果上报我厅。我厅将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加强市场动态监管。(一)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当加强本地区所颁发企业资质条件的动态核查,建立相关动态核查制度,每年动态核查数量应当不少于所发企业资质总量25%,重点核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和涉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对经核查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撤回资质。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上报我厅。(二)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县(市、区、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均不得设置外省(市、区)以及本省其他地区企业和注册人员进入本地区的备案管理制度。(三)我厅建立各地建筑市场资质资格许可情况抽查制度,将在核查企业资质情况时一并对各地资质、资格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四)我厅将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核查。每年动态核查比例不少企业总数的5%。重点核查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低、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较多的企业。核查企业时,一并对该企业主要人员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其注册在岗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履行执业责任,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五)各地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降低资质条件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报请企业资质颁发部门予以核查。

 

 

  附件:《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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