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燃气管理确定新条例
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新条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相关业务,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设施工程质量。燃气设施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5.02.06 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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