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识[2010] 7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建科[2006]319号)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建标工[2007]13号)的规定,我所对你们提交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请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经过审查和公示,你们申请标识的产品获得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现向你们颁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请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证书、印制和使用标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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