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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通报

作者:中国资质网  发布时间:2021-05-27 09:08:28  点击:
近日,建设部门发文,针对建筑施工工地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做出以下通报,同时针对相关负责人给出审批意见,撤销其相应资质。
 
蒋万增:
  
2019年8月30日,甘肃省张掖市滨河新区西关海小区H4号楼建筑施工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河新区西关海小区H4号楼建筑施工工地8·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甘区政发〔2019〕180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监理活动,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和非法转包分包问题在经过督促而未整改的情况下,不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2019年9月3日,甘肃省张掖市滨河新区西关海小区H2号楼建筑施工工地塔机倾倒,造成1人死亡。根据《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海新区西海关小区H2号楼建筑施工工地9·3塔机倾倒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甘区政发〔2019〕18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监理活动,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和安全隐患在经过督促而未整改的情况下,不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我部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27号),你于2021年1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以上2起事故合并执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2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鸿:
 
  2019年10月29日,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榆林子镇安坊村至下沟村雨污分流工程基槽混凝土垫层浇筑过程中,基槽北侧塌方,造成1人死亡。根据《正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正宁县榆林子镇乐安坊村至下沟村雨污分流工程“10·29”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正政发〔2019〕105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松懈、混乱监管不力;对项目部未编制基槽开挖及安全支护专项施工方案而组织施工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对停工期间项目部擅自冒险组织施工跟踪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我部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28号),你于2021年1月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夏:
 
  2019年7月12日,由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张掖恒茂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料堆棚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钢结构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根据《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张掖恒茂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料堆棚工程项目7·12钢结构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甘区政发〔2019〕14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未依法组织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制止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29号),你于2021年1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注册监理工程师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问题做全面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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