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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中国资质网  发布时间:2021-09-22 09:14:02  点击: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涉企保证金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涉企保证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1]37号)的要求,我中心草拟了《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单位和个人请于2021年9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736612534@qq.com。


  2.通信地址: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北一路16号省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工程服务处;邮编:330046。


  附件: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省城镇发展服务中心

  2021年9月10日


  附:

 

关于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涉企保证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1]3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关于公布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工信指导字[2018]109号),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已收取的保证金一律清退。


  二、规范保证金缴纳标准和退还时间


  (一)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不得超过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非中标候选人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投标人,其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应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五日内退还;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其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收取单位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向投标人支付逾期退还违约金?。


  (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实际收取比例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承包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等事项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包人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承包人支付逾期退还违约金。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但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
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向承包人支付逾期退还违约金。


  三、创新保证金缴纳方式


  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充分保障企业自主选择权。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推行企业诚信激励机制


  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额度),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缴保证金或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额度)。


  五、加强保证金安全监督


  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侵占、挪用保证金。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举报查处机制,公布举报电话,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收取、非法扣押、侵占、挪用保证金的违规违纪行为,定期通报公布查处结果,曝光典型案例。


  我厅原有关文件规定(含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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