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协调,提升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整体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新编或修订实施后已满3年及复审后列入继续有效满3年的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已列入修订计划的除外)进行复审。复审工作原则如下:
一、继续有效
无相应国家、行业标准,且基本技术内容仍能适应当前建设需要,或有相应国家、行业标准,但具有显著地方特色,同时基本技术内容仍能适应当前建设需要的规范可继续有效。
二、应予修订
无相应国家、行业标准,但部分技术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建设需要,或有相应国家、行业标准,虽具有显著地方特色但部分技术内容已无法适应当前建设需要的规范应予修订。
三、应予废止
无相应国家、行业标准,但基本技术内容已无法适应当前建设需要,或有相应国家、行业标准,无显著地方特色的规范应予废止。
各主编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上述原则组织有关人员对各自主编的规范进行自审。另请各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应用(建设、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对本次复审项目提出建议。各有关单位请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复审建议寄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科研标准管理科(地址:小木桥路683号605室;邮编:200032),同时将“复审建议表”电子版发至baiyanf2001@163.com。
联系人:白燕峰;电话:54614788*6066 13901837726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