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7054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052E200011705400202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二、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052E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住建厅B21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受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证照分离
告知承诺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
告知承诺书:附件下载
六、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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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 |
示例样表 | 其他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工程结算单 |
示例样表 | 其他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
3 |
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 |
其他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
4 |
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
示例样表 | 其他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
5 |
工程中标通知书 |
示例样表 | 其他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
6 |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
7 |
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8 |
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学历证书 |
示例样表 | 其他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9 |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
10 |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
11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
12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空白表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13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空白表格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14 |
告知承诺书 (仅适用自贸试验区和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七、办理流程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1 |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核准(核定、增项、升级、延续)(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 | 10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查、作出决定并告知 |
八、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九、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十、法律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25-8366675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51868896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jact/front/main.do?sysid=58 监督投诉电话: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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