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闽建筑[2010]2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我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测算了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费率调整为:
序号 项目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1 文明施工 0.77% 1.13% 1.50%
2 安全施工 0.91% 1.17% 1.40%
3 临时设施 0.90% 1.26% 1.36%
二、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其他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按现行费率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招标文件应当公布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计价标准与金额,投标报价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金额不得低于相应项目公布金额。
四、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审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落实情况。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2010年9月30日前(含2010年9月30日,下同)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9月30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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