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对全省一级注册建造师辽住建[2010]366号执业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按照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施函[2010]80号)要求,省住建厅将开展全省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情况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在我省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均需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合省住建厅接受检查。
二、检查内容
按照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住建部市场司《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检查。注册建造师发生以下情况的,要依法进行处理,直至吊销注册证书和印章,停止其继续执业:
1.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2.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3.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或实施商业贿赂的;
4.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单位受聘的;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和印章的;
6.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7.年龄超过65周岁,未上交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仍继续执业的。
三、检查方式
此次全省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情况检查按照企业自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核实和省住建厅抽检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企业需于9月14日前,完成对本企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的自检,填报书面汇总表(见附表,一式二份)并形成电子表格,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于9月22日前,完成对本市各企业建造师执业情况的核查,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并将各企业上报的一份汇总表及本市汇总数据上报至省住建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3.省住建厅将于9月26日至10月22日,对全省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情况进行抽查。
四、相关要求
注册建造师及聘用企业需积极配合此次检查,在检查期间,如注册人员无合理原因不到现场或聘用企业无法提供其有效的执业活动依据,按《注册建造事管理规定》,均视为“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和印章的;”行为,省住建厅将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辽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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