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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422号)

作者:chinazz  发布时间:2010-11-17 13:02:37  点击: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资质审查,严格市场准入

  (一)做好新申请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

  各市在审批三级建筑业企业时应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相关规定实施,在受理新设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后应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企业办公场所、主要负责人及厂房、机械设备等指标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同时,要做好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后的备案工作,报我厅综合处备案的同时报厅市场处,作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动态考核的依据。我厅将重点督查近两年来三级资质企业数量增速较快的地区,发现因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质许可或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撤销已许可的资质并对相关情况予以通报。

  (二)做好上报资质申请的资料审查工作

  各市要做好资料原件核查工作,资质审查人员要核查申报材料与原件是否相符,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一年内限制其资质申请。我厅对报来的申请事项将进行公示,对有弄虚作假嫌疑或举报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各市要进一步提高上报资料质量,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要求,重点审查企业注册资金、人员、业绩等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事项不予上报,把好初审关。我厅将定期通报各市上报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审批通过情况。要随时掌握所属企业的资质变更、延续情况,特别要注意提醒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我厅不再受理其资质延续申请。

  二、搞好资质动态考核,严格市场清出

  进一步建立对取得资质后的企业动态核查的长效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实时监管的方法,强化对企业资质的实时监管。认真做好企业资质的动态考核工作,重点核查企业的经济财务指标、主要管理人员、注册人员、市场行为等是否符合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降低或注销其资质。各市要做好三级建筑业企业的动态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及时报我厅备案。无动态考核结论或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我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三、加快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我厅正在开发建设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并在试点市运行。各市要按照厅统一部署,及时采集、报送所属企业、人员、项目等各类数据信息,做好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实现全省各类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信息监管平台。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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